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执恢19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德利泰开关有限公司,住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黄山路8号。
被执行人:深州市深化净水有限公司,住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东安庄乡石槽**。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德利泰开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州市深化净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出具(2020)津0118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676846元,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期限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投资、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冻结银行账户1个。经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相法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