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687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德利泰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黄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津水华清(天津)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工业园区恒泽产业园1-1-40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德利泰开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津水华清(天津)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202元,转为案件执行费。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股票等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