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160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德利泰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黄山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8033893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州市深化净水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东安庄乡石槽位村、307国道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230843378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德利泰开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州市深化净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一、被执行人深州市深化净水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德利泰开关有限公司150000元,于2021年12月2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德利泰开关有限公司200000元,于2022年1月20日之前将全部剩余款项给付完毕。
二、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约定给付款项,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剩余未履行款项申请一次性恢复执行。
三、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8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自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