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德利泰电气有限公司

天津市德利泰开关有限公司、津水环保设备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14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德利泰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黄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8033893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津水环保设备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内江北路家口中海大厦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9156525XM。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德利泰开关有限公司与津水环保设备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10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津水环保设备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941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津水环保设备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0941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等价值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