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民初16932号
原告:天津市德利泰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黄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8033893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五十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9270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德利泰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水利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2023年1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德利泰开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6元,由原告天津市德利泰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