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6民初1052号
原告:***达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隆兴中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保定市北市区诚信装饰装修处,住保定市莲池区双胜街小区25-2-202室。
经营者:姚培岭,男,1960年12月8日,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北市区诚信装饰装修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达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紫薇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谢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