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商)初字第11111号
原告华盛同泰(北京)环境模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18号328室。
代表代表人张振,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青江,北京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欣达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隆兴中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维杰,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盛同泰(北京)环境模拟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欣达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盛同泰(北京)环境模拟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盛同泰(北京)环境模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筠韬
人民陪审员
任宝玲
人民陪审员
李启忠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