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2民初1599号
申请人:***,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被申请人:***达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隆兴中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1059758080
法定代表人:王英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达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达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价值1132万元以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达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兴业路的土地(土地证号:保定市国用(2015)130600-006947号)中30.4%的土地使用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爱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