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602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2月19日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执行人***达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隆兴中路133号,组织机构代码10597581-8。
法定代表人王英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达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冀0602执392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曹兆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 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