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缘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三缘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市金仪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601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三缘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24720346536Y。 住所地:四川郫县团结镇平安村八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文山市金仪铟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784601145F。 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马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成都三缘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与文山市金仪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云2601民初30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三缘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文山市金仪铟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15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文山市金仪铟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4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插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文山市金仪铟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反馈,另案于2019年9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文山帐户,余额不足。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曾在对文山市金仪铟业科技有限公司另案执行中,于2016年10月16日冻结了法定代表人**的股权;于2017年8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文山市金仪铟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房屋、所有机器设备及生产线;被执行人文山市金仪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1#、2#回转窑生产线等设备本院依法于2019年8月5日始至60日内进行变卖,已流拍。因该设备已在平安银行昆明分行抵押贷款,本案申请人无优先受偿权利。 4、本院在对执行文山市金仪铟业科技有限公司另案中,曾于2018年8月8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拘留措施。 5、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文山市金仪铟业科技有限公司为偿还债权人的巨额债务,另案把公司的经营资产抵押给债权人经营,给本案执行带来了困难和阻碍,现本院依法变卖的设备设有抵押权利负担,本案申请人无优先受偿权利,现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所申请执行债权没有实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成都三缘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目前经营状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