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缘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三缘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3781号 原告:成都三缘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 被告:四川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三缘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三缘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三缘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三缘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7元,由原告成都三缘玻璃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