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通渭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1121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通渭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文化街后街南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陇川司法所所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11月22日生,住甘肃省会宁县八里湾乡苟川村西湾社16号。 本院在执行通渭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18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于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通渭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1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于2019年4月15日前偿还申请人通渭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507元,合计3050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年9月30日依法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扣划8000元(其中执行款7642元、执行费358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无住房公积金、无股权债权、再无银行存款。现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经约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及***的下落,并对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渭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1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