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虹彩电脑制版中心与郑州铝都阀门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郑民再终字第16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市上街区虹彩电脑制版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铝都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浩,法律顾问。
郑州市上街区虹彩电脑制版中心(以下简称虹彩制版中心)因与郑州铝都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都阀门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上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虹彩制版中心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郑民四终字第7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虹彩制版中心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250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虹彩制版中心的法定代表人***,铝都阀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铝都阀门公司补偿虹彩制版中心1500元,于2014年12月12日即时履行完毕。
二、虹彩制版中心与铝都阀门公司就本案之间的纠纷就此终结,再无其他纠葛。
三、一、二审诉讼费,按照已经缴纳的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元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芦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