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铝都阀门有限公司

郑州铝都阀门有限公司与某某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81执118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铝都阀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巩民初字第2192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六万六千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