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雄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南民二初字第1336

原告: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

被告:上海雄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山阳镇东方材6组10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雄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雄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华安建材冶炼有限公司撤回被告上海雄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赵 晋 安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许 新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