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雄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上海雄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雄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
上诉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25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是追索债权赔偿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山东省桓台县,应由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起雇员受害后,雇主与雇员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现雇主依法起诉致害人进行追偿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高付春路上海木业实业公司艾克森生产车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的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