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6执205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雄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
被执行人上海市工业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上述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人民币148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9日轮候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水路66弄1号、3-9号、10-17号、19-33号、35-44号、51-55号、61号、63-75号、77-88号、91-100号房产。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58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章跃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