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风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新风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保1852号 申请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68377634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风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B座8层16-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79569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新风向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9月17日以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保全财产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新风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795692)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支行44×××49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33875.2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