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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恢2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6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龙泉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德胜,男,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白应春,男,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冯利军,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山东临朐伟成美术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民主路与朐山路交汇处东南侧龙韵文化城B8-3、B8-4。
法定代表人:陈德胜,经理。
被执行人:临朐伟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大观园商贸城(民主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胜,经理。
被执行人:临朐伟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龙泉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胜,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临朐永和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新华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胜,经理。
被执行人:临朐县永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临九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胜,经理。
被执行人:临朐茂森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冶源镇红光村。
法定代表人:白应春,经理。
被执行人:临朐县利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临九路西侧石油公司第四加油站南邻。
法定代表人:范永胜,经理。
被执行人:临朐县弘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朐山路东段山水文苑商铺9号一16、17、18。
法定代表人:冯利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集团有限公司、陈德
胜、白应春、冯利军、山东临朐伟成美术馆有限公司、临朐伟成百货有限公司、临朐伟成大酒店有限公司、山东临朐永和餐饮有限公司、临朐县永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临朐茂森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临朐县利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临朐县弘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法民初字第3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日指定本院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113672.23元及利息等。2020年9月3日因案外人刘艳萍提出对本院评估被执行人冯利军名下房产提出执行异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2021年3月9日本案恢复立案执行。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临朐县永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86316股股权及云南西双版纳冰岛西寨饼茶7饼进行了拍卖,拍卖款项共计910230.45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德胜所有的红木家具一宗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792000.00元。除此外本院通过线下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上述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临朐县永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正在审查过程中。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910230.45元。
综上所述,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法民初字第3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鲍茂方
审判员 张恩厚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