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执监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6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现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德胜,男,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白应春,男,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冯利军,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成美术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民主路与朐山路交汇处东南侧龙韵文化城B8-3、B8-4。
法定代表人:陈德胜,经理。
被执行人:临朐伟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兴隆路中段大观园商贸城(民主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胜,经理。
被执行人:临朐伟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胜,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临朐永和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新华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胜,经理。
被执行人:临朐县永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临九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胜,经理。
被执行人:临朐茂森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红光村。
法定代表人:白应春,经理。
被执行人:临朐县利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临九路西侧石油公司第四加油站南邻。
法定代表人:范永胜,经理。
被执行人:临朐县弘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朐山路东段山水文苑商铺9号-16、17、18。
法定代表人:冯利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集团有限公司、陈德胜、白应春、冯利军、***成美术馆有限公司、临朐伟成百货有限公司、临朐伟成大酒店有限公司、山东临朐永和餐饮有限公司、临朐县永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临朐茂森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临朐县利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临朐县弘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朐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8)鲁0724执316号。现申请执行人以该案立案后长期未执结为由,书面申请将本案指定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民初字第3564号民事判决由青州市人民法院执行。
临朐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青州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欣红
审判员 邱金山
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