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永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24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泉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胜,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美术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民主路朐山路交汇处南侧龙韵文化城B8-3。
法定代表人:陈德胜,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临朐伟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兴隆路丰麦大观园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陈德胜,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泉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胜,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临朐永和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新华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胜,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临朐县永泰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临九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胜,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陈德胜,男,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临朐县茂森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红光村。
法定代表人:白应春,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白应春,男,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临朐县利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临九路西侧石油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永胜,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临朐县弘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朐山路东段山水文苑商铺9号。
法定代表人:冯利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冯利军,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德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孝军
审判员  刘兴军
审判员  李 浩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执行员  郭 林
书记员  张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