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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2江苏丰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三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民初3362号之一 原告:江苏丰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14187209B,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蔡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5468431XQ,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金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URD1R61,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三**。 法定代表人:豆根宏,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丰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丰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46元,减半收取计65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