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东防务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丰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三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04执恢53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14187209B,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三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5468431XQ,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三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1204民初4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仲裁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二、2019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三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签订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由被执行人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204执恢53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