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981民初2356号
原告:江苏丰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14187209B,住所地泰州市**区张甸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联众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5837890143,住所地东台市时堰镇泰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丰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东公司)与被告江苏联众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丰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联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联众公司立即给付预付款200000元,诉讼费用由联众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30日,双方订立承揽合同一份,约定联众公司向丰东公司定作价值1680000元的设备一台,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生效定作方预付600000元,此后,联众公司仅以货抵算400000元,尚欠200000元未付,现联众公司已收到设备,故具状请求处理。
联众公司辩称,1、双方于2015年6月30日订立承揽合同和技术合同属实,但丰东公司经催促一直未交付工作成果;2、丰东公司收到联众公司款项应为402712元;3、丰东公司所交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事先未作声明;4、即使合同系盖章后生效,联众公司应当给付预付款,丰东公司起诉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30日,联众公司(定作方)与江苏丰东炉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方,2016年3月24日变更为江苏丰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订立高温辊底式加热炉承揽合同,约定总价款168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生效定作方预付60万元,使用6个月后支付71万元,余款三年内结清;总工期为100天,若现场不具备设备安装或设备调试条件,工期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为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电控系统除外),验收不合格可拒付款,整改合格后方可付款;正常调试完毕后,定作方应在15日内办理验收手续。最后约定“本合同自预付款付出之日起生效”。合同订立后,丰东公司将设备运至联众公司并在其车间安装完毕,联众公司给付402712元。2016年5月20日,联众公司向丰东公司发函,认为“贵司与我司在2015年6月30日订立的《承揽合同》项下设备,系贵司设计生产和安装调试。在调试中发现电缆发热……等等诸多质量问题……。请贵司务必于7日内改进调试到位交付我司,……,逾期则视为贵司不能履行交易义务,我司将与贵司解除合同。”
审理中,丰东公司向本庭提交了邮局日戳时间为2016年5月4日(江苏****3),内件品名填写为“确认函”的EMS单据1份、落款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的确认函1份,以及落款日期为2016年5月26日答复函1份,拟证明其要求联众公司进行收货确认,以及对2016年5月20日联众公司函告内容予以回复并要求联众公司按约付款的事实。联众公司表示未收到上述两函件。
本院认为,丰东公司与联众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虽然合同先后表述“合同签订生效定作方预付合同总价货款(中)陆拾万元……”和“本合同自预付款付出之日起生效”,但不能改变存在600000元预付款的约定事实,现丰东公司已将设备安装于联众公司车间,联众公司亦给付部分预付款,应当认定合同已生效。联众公司应当支付预付款余额。联众公司抗辩的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可在证据充分后依法另行主张相关权利。从丰东公司向本庭提交的其向联众公司寄送邮件的EMS单据所载日戳时间(2016年5月4日)看,丰东公司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联众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报酬1972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江苏丰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元,被告江苏联众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