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4民初2337号之一
原告:江苏丰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蔡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三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丰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丰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林成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