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994号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科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473044754,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佳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赛龙,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睿,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346082218E,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1258号107室。
法定代表人:胡雨波。
被保全人:苏南阳光城置业(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869281160,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胡雨波。
被保全人: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6114470984,住所地福州开发区(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徐国宏。
被保全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371W,住所地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腾蛟。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科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苏南阳光城置业(苏州)有限公司、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科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苏南阳光城置业(苏州)有限公司、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19417.6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新万益投资有限公司、苏南阳光城置业(苏州)有限公司、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19417.6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