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科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常州后肖宇恒幕墙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科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5746号
原告:常州后肖宇恒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胜利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孔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江苏典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科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佳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常州后肖宇恒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科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常州后肖宇恒幕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后肖宇恒幕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39元,由原告常州后肖宇恒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