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554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科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佳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47304475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江海西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NM7NC3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科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苏州工业园区科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科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苏州工业园区科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华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