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91民初8065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730447-5,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佳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寅、**,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830586-5,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案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04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美容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阮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