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豫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3执异6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30251961********,住光山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1月2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30291955********,住新县城关航空路。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信阳豫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弦山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72961548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嫣然,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阳豫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对本院作出的(2021)豫1523执354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举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1、法院在(2018)豫1523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豫南公司的银行账户前未告知被执行人豫南公司。2、申请执行人***虚报投资本金,依据其起诉状、庭审情况得知,***在涉案项目中的实际投资本金只有150万元,远少于认定的合伙出资300万元。(2017)豫15民终539号民事判决书中也认定***的投资款为150万元,豫南公司只需向***支付82.5万元即能履行完毕。***违反调解协议,企图按照300万元的股份份额来领取,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称:1、异议人***提出冻结豫南公司影响其权益是不存在的,***申请冻结的是工程款,并且***已经拿走属于自己的部分。2、异议人***称***虚报投资本金多领工程款不属实。(2018)豫1523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双方协商一致,***占股10%,***是知道且同意的。调解书第三项可以看出有关***的投资和分配比例与***无关。因此,***申请豫南公司支付工程款,***无权提出异议。3、异议人***在异议书中提到豫南公司只需向***支付82.5万元,而实际只支付67.5万元,剩余15**在?可见异议人***是在浪费司法资源且无诚信。按照***占股10%的比例分配,豫南公司还应支付***两次投资收益,分别是67.5万、60万,共计127.5万元。 被执行人豫南公司称,执行程序违法,只给***和我公司邮寄了,没有通知所有当事人,我公司对当事人之间的比例分红没有意见,在他们达成一致协议后我公司可以支付,但我公司应扣除相关费用及税款后再按照协议比例支付。我公司愿意协助进行相关执行。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豫南公司、第三人**新、S213改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8)豫1523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其中查明:“新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3民初986号民事判决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5民终539号民事判决确认了三原告在该工程中的的股份占比为15%、10%、10%”,并达成协议:“2019年2月26日之后的工程款由原告***、***、***优先领取至按照35%的比例与被告***已领取的工程款比例平衡,余下工程款再由三原告按照35%的比例领取……”后被执行人豫南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2021)豫1523执354号】。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信阳豫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本院(2018)豫1523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和在此之前的(2016)豫1523民初986号民事一审判决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5民终539号民事二审判决,均对***的投资款项、占股比例问题进行了分析、评价和确认,作为执行依据的(2018)豫1523民初523号生效民事调解书,明确约定了领取款项的比例,申请执行人***认为自己未足额领取到相应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申请采取冻结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主要针对投资款项和股份占比等实体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故,异议人所反映的事项应通过申请再审、请求检察监督等其他救济途径予以解决。如原生效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并被纠正,异议人的相应诉求亦能得以解决。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同时,鉴于本案涉及合伙利益分配,调解协议内容牵涉各方利益,本院当前通过司法冻结实际控制68.415万元,暂未扣划,执行中应与被执行人豫南公司确认其应履行义务款项、已履行款项等详细情况之后再行扣划,还应积极征询***、***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虎 审判员  余丽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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