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执复80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新县。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信阳豫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弦山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72961548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不服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3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豫南公司、第三人**新、S213改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8)豫1523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其中查明:“新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3民初986号民事判决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5民终539号民事判决确认了三原告在该工程中的股份占比为15%、10%、10%”,并达成协议“1.被告***应从总工程款中优先提取300万元人民币投资款本金,不再计算利润分配。其他投资及收益按照***50%、***、***、***三人共占35%的比例分配。2.2019年2月26日之前被告***领取的工程款双方另行进行项目结算,扣除支出费用之后的剩余部分***、***、***应占35%。2019年2月26日之后的工程款由原告***、***、***优先领取至按照35%的比例与被告***已领取的工程款比例平衡,余下工程款再由三原告按照35%的比例领取,每次款项在浒湾至县城公路(S213改线工程)建设指挥部按照审计确定的金额拨付到信阳豫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后,由豫南公司扣除相关费用、税款后按照上述比例支付到三原告指定账户。3.第三人**新的账目由其本人另行与被告***进行合伙清算。**新进行清算时,涉及原告***、***、***投资的1050万元部分的争议,由三原告负责解决。三原告投资款1050万元之外的账目争议,由被告***负责解决……”。之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2021)豫1523执354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信阳豫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执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本院作出的(2018)豫1523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2016)豫1523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5民终539号民事判决书,均对***的投资款项、占股比例问题进行了分析、评价和确认。但在本案作为执行依据的(2018)豫1523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所设定的执行项中存在有不明确、不具体的内容,且涉及的执行标的存在争议并设定了争议由当事人负责解决。该设定是行为项,在本案中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范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执行人员组织当事人协商,尽可能通过协商一致使执行内容明确。同时,可以函询的形式征求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意见,使执行内容明确。为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的合法权益,在执行内容进一步明确前,异议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项,裁定撤销本院(2021)豫1523执354号执行裁定书。
***向本院复议称,一、申请执行人***在新县S213公路改线工程中的投资款问题,调解书中明确确定按10%来作为投资及收益分配。在2021年2月份第2次拨付工程款1500万元到豫南路桥公司账户,3月4号下午豫南路桥公司通知各个投资人在豫南路桥公司结算,计算得出***按照15%应得202.5万,***按照10%应得135万元,***按照10%应得135万元。3月6日豫南路桥公司拨付款时,***、***均按调解书分配比例支付到位,只给***按照5%比例支付67.5万元,其目的何在?二、(2018)豫1523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明确规定关于1050万元的投资争议,在调解笔录及调解书中非常明确写出由三原告与**新解决。三原告投资款1050万元之外的账目争议,由被告***负责解决。表明在调解书中关于1050万元投资款争议的权利***主动放弃的,此方案也是***主动提出,所以***无权作为异议人对执行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事实与新县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新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3民初986号及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5民终53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在内的三原告在涉案工程中的股份占比;新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3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在内三原告在涉案工程中的收益分配比例。各方当事人在2021年3月30日的执行异议听证时对投资及收益分配予以明确,复议申请人***应得工程款比例明确。信阳豫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到帐后未按约定比例支付给***,***以其未足额领取相应工程款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后对被执行人信阳豫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冻结措施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复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调解书第三项内容属于各方当事人合伙清算及投资争议解决方式,内容明确且与本案执行无关,若有争议,可另诉解决。新县人民法院以执行依据所设定的执行项中存在有不明确、不具体的内容,且该设定是行为项,在本案中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范围为由裁定撤销该院(2021)豫1523执354号执行裁定书属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3执异29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