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豫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民辖终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商务中心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县*****,现住河南省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
原审被告:信阳豫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光山县弦山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浒湾至县城公路(S213改线工程)建设指挥部。
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豫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南公司)、浒湾至县城公路(S213改线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213指挥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3民初5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原审法院查明本案有三个被告,其中豫南公司与**全居住地在光山县,被告213指挥部住所地在新县,故认定光山县人民法院及新县人民法院均对此案有管辖权。但213指挥部系项目临时设立的机构,项目完成后即撤销不复存在,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213指挥部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新县法院(2016)豫1523民初986号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也阐述了213指挥部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应由被告***及豫南公司住所地即光山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合伙纠纷,与213指挥部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三被上诉人列213指挥部为本案被告是在规避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答辩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共有三个被告,其中被告豫南公司和***的居住地为河南省,而另一被告213指挥部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县,故光山县法院和新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2、上诉人称本案应为合伙纠纷,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三原告与***及***有合伙事实,已经新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3民初986号民事判决确认了合伙关系及持股比,而本案诉讼请求为诉请213指挥部支付工程款,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工程所在地在新县,无论是根据一般管辖还是专属管辖之规定,新县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
经查,***、***、***起诉称,2013年9月25日,被告豫南公司与213指挥部签订《S213线新县浒湾至县城道路改线工程BT项目合同》和《S213线新县浒湾至县城段道路改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豫南公司承接该段工程,由213指挥部负责回购,回购期为5年。豫南公司承接该工程后,由被告***及***负责实际筹资建设,双方约定各占50%的比例进行合伙。被告***并就其所占的50%比例,再行与三原告进行合伙,并协议约定四人各自出资比例为:***、***各15%、***、***各10%,三原告在S213改线工程中分别实际出资本金450万、300万、150万。2016年1月10日,S213线新县浒湾至县城段道路改线工程开支汇总,经***和***、***等共同结算认可。综上,三原告和被告***、**全合伙投资的工程,现已结束,并开始收益。三原告有权收回投资本金,并获得相应投资收益和投资回报,因被告***已先行从应付工程款得到1800万元,收回本金。故被告213指挥部在支付剩余工程款时,应优先支付三原告的投资本金,并按付款比例向三原告支付对应的投资收益和回报。现依法起诉,请求判决被告213指挥部从应付工程款中优先支付三原告投资本金、投资收益和回报。
本院认为,从当事人的起诉及诉讼请求来看,本案是当事人之间因共同投资新县浒湾至县城公路(S213改线工程)项目,结算支付投资收益和投资回报款而引起的纠纷。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4年7月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2016年1月10日***、***、***等共同签字的《S213线新县浒湾至县城段道路改线工程项目部开支汇总表》。本案为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被告213指挥部从应付工程款中优先支付其投资本金、投资收益及投资回报,原审被告213指挥部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县,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豫南公司的住所地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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