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3民初1202号
原告: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梅园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51117779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沿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龙湖大道沿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2XPY2U8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43076866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漳浦安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麦铺村新亭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31MUPL6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沿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漳浦安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87.3元,撤诉减半收取计8943.65元,由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庄江海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