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饶市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中煤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02民初961号 原告:上饶市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镇**大道以东(原磷肥厂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9182561X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中煤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站江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81605306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梅园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51117779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饶市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煤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上饶市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恒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22元,减半收取计4,961元,由被告江西中煤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凯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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