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302执2748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帆吉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工程院,,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本院在执行遵义市帆吉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工程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在诉讼过程中,依据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以(2021)黔0302民初126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案号为:(2021)黔0302执保31号)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工程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府前支行(账号:3605××××0181)的银行存款410000元。现被执行人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工程院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黔0302民初126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案号为:(2021)黔0302执保31号)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工程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府前支行(账号:3605××××0181)的银行存款4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