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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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4民初2090号
原告: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工程院,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梅园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51117779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开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芹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4MB166496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联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工程院与被告开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原告书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原告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工程院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工程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工程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