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5302号
原告:江西省越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西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镇璜垦长堎外商工业园二期创业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59950474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安迪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98号金昌利大厦B栋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47647736。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告江西省越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安迪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江西省越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越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越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1元,减半收取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越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