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81民初1092号
原告:南昌市安迪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金昌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476477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劲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洎阳北路******会信用代码9136028173637782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南昌市安迪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江西劲天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送达了原告受案通知书,并于当日向原告南昌市安迪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缴费通知。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安迪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案件受理费预缴通知后七日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交纳受理费,且该案被告江西劲天实业有限公司未同意诉前调解。因此,该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昌市安迪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长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俞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