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民初83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现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1041359。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南昌市安迪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98号金昌利大厦B栋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4764773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南昌市安迪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昌市安迪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