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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联手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内蒙古自治区***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25民初258号 原告:**,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后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千,内蒙古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联手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01431217M,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办北二街4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法***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800011746449L,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金川大道东发展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法制工作者。 被告:***后旗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111528260117596029,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后旗巴音宝力格镇。 法定代表人:满都拉,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联手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后旗交通运输局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俊 勇 人民陪审员 宝 日 金 人民陪审员 ***日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亚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