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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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25民初256号
原告:哈斯***,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后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千,内蒙古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联手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01431217M,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办北二街4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法***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800011746449L,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金川大道东发展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法制工作者。
被告:***后旗交通运输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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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28260117596029,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后旗。
法定代表人:满都拉,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斯***与被告内蒙古联手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后旗交通运输局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哈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斯***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俊 勇
人民陪审员 宝 日 金
人民陪审员 ***日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亚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