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鄂0303执保10号之一
十堰市公安交管局车辆管理所: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大力王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联手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鄂0303民初2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解除案外人**所有的鄂X×××**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XXX,发动机号码XXXXXXXX)的查封、冻结。
附:(2020)鄂0303民初2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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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