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大力王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鄂0303执保10号 十堰市公安交管局车辆管理所: 关于申请人湖北大力王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联手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鄂0303民初28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冻结案外人***所有的鄂C×××××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码XXXXXXXXXXXX)的过户、转让、抵押等物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冻结、查封期限为二年,自协助单位签收之日起计算。 附:(2020)鄂0303民初28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联系人:*** 联系电话:0719-8548730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