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3民初289号之二
原告:湖北大力王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方山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39137814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联手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办北二街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01431217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大力王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联手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大力王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湖北大力王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大力王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58元减半收取8179元,由原告湖北大力王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