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联手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省道311线武川至***段一级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1316号 原告:河南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大庆路与神农路交叉口(高新区管委会9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内蒙古联手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办北二街4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恒众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道311线武川至***段一级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机场高速南辅路126号。 负责人:***,主任。 原告河南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联手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省道311线武川至***段一级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河南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联手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联手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 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