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财保30号
申请人:常州市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三井西小村******。
法定代表人:张连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星,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兴路**iv>
法定代表人:袁小洪。
申请人常州市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20万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暂由申请人常州市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金昌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江云奇
书 记 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