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财保58-1号
申请人:常州市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三井西小村******。
法定代表人:张连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星,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盐港中路****iv>
法定代表人:赵建平,董事长。
申请人常州市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苏0413财保5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11万元的其他财产。2020年12月22日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万元。申请人常州市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金坛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昌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江云奇
书 记 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