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1执97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1181民初641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员 虞 韵
书记员 王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