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财保118号
申请人:常州市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三井西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63825142X。
法定代表人:张连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星,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东宝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城西邮堂庙路**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22622416。
法定代表人:孙文。
申请人常州市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东宝印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东宝印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6万元。2020年12月16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宝印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