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5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新区。
原审第三人:常州市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63825142X,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西小村25号丁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连梅,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常州市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202民初13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艳生
审判员  潘贻杰
审判员  鲁兵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季 萍